郑州商品交易所技术中心工程安 全 监 理 规 划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条例中第三章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七章第五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临时停止施工的;三、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 未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根据条例的要求,制定如下安全监理办法:一、 安全监理的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和标准;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盲目性、冒险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二、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监理责任1、总监理工程师对所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理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