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中心学校“校车〞管理工作责任状镇中心学校“校车〞管理工作责任状 镇中心学校 校车 管理工作责任状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校车平安管理方法》,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的平安监督管理,明确各学校〔幼儿园〕在做好学校交通平安管理工作中的责任,积极预防和杜绝学校交通平安事故,保障学生的上下学平安,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明确责任人必须履行的职责 各学校〔幼儿园〕校〔园〕长是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是经交警部门审查并贴有标准的标识、标志的车辆
通过教育使学生拒乘农用车、三轮车、货车、拼装车和报废车辆
学校〔幼儿园〕必须与接送学生车辆的车主签订平安责任书
2、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湖北省校车平安管理方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学校〔幼儿园〕必须与聘用驾驶员签订平安行车责任书,要求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疲劳驾驶、酒后驾车、超速、超载等违章现象
学校〔幼儿园〕要常常联系相关部门检查超员超速现象,实行严把放行关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超载现象,确保平安营运
3、学校〔幼儿园〕应至少安排一名老师或者督促车主安排随车护送人员
跟车员要配合、监督驾驶员按预定路线接送学生,遵守交通规那么,按时完成接送学生、幼儿工作
学校〔幼儿园〕应要求跟车员和司机在学生〔幼儿〕上下学与班级老师或家长交接学生〔幼儿〕时,要相互清点人数并实行签字交接制度,完善管理台账
跟车员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必须按学校〔幼儿园〕事先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幼儿园〕上报情况
4、加强教育与管理,积极预防交通平安事故
〔1〕定期进行平安教育,实行召开会议、下发告家长书等形式对学生及家长进行交通平安教育,一学期不得少于三次
教育学生不乘坐无资质车辆和超载车辆;家长不得聘请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督促车主接送学生时不超员不超速
开学之初,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