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信息化建设管理,构建稳定、安全、经济、高效、可连续信息支撑体系,提升企业管理现代化水平,推动集团企业又好又快进展,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计划、统一建设(以下简称“四统一”)标准,以预防产生信息孤岛和反复建设。第三条 集团企业信息中心是全企业信息化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四统一”标准负责信息化建设日常管理及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资源整合等工作。第四条 本要求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计算机、通信、网络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关键手段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系统(包含办公自动化系统、各类应用及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等)建设和升级。第二章 统一计划第五条 集团企业信息化建设计划依据集团企业总体进展战略计划,结合信息化建设现实状况和信息技术进展趋势编制。第六条 集团企业信息中心负责编制信息化建设计划,报集团企业讨论审定后实施,其作为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依据。第七条 各子(分)企业应编制和集团企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计划相配套信息化建设计划,报集团企业信息中心立案。第三章 统一标准第八条 集团企业建立统一信息化标准体系,信息化标准体系由集团企业信息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集团企业同意后实施。第九条 集团企业全部信息化项目必需实行统一标准体系,原信息系统必需按统一标准进行更新。第四章 统一计划第十条 各子(分)企业、集团企业各部门依据集团企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计划和实际需求,编制年度信息化建设提议计划,经集团企业信息中心审核,报集团企业同意后列入子(分)企业和集团企业年度工程计划。第十一条 计划一经同意必需严格实施,严禁计划外项目发生,未列入计划项目一律不予拨付资金。第十二条 已下达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追加投资,应该根据计划申报程序报批。第五章 统一建设第十三条 集团企业信息化项目由集团企业信息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各子(分)企业、集团企业各部门不得自行建设和反复建设。第十四条 严把需求管理关。需求单位负责提供项目标建设目标、具体业务步骤和功效要求,必需做到业务范围界定清楚。第十五条 严把方案设计关。集团企业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设计方案审核,重大信息化项目由集团企业信息中心组织方案设计。设计方案未经集团企业信息中心审核同意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第十六条 严把实施监管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