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管控制度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集团管控体系,提高资产经营效益,防范财务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以及虽无股权关系但实际受控**集团的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公司”)
二、财务组织管控第三条 集团实行两级财务组织体系
集团设立财务部,下属公司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或与其他职能合并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财务部门”)
第四条 集团财务系统实行垂直管理,集团财务部是下属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领导部门
集团财务部除承担集团总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职责外,还负有对下属公司进行财务指导、监督、审计职责
第五条 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在履行本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时,须接受集团财务部的指导、监督、审计
三、财务人员管控第六条 集团设有副总裁(或财务总监),协助集团董事长/总裁分管集团财务系统及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下属企业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财务部门负责人
下同)实行集团委派制,由集团确定人选(集团直接选定人选,或下属企业推举人选、集团评估认可)并派驻到下属公司
派驻公司设有董事会的,由董事会聘任
第八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集团与派驻公司双重管理,分别接受**集团财务部门及派驻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等)的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下属公司资产经营的安全性负有监督责任;对下属公司财务风险的防范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条 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薪酬、福利及各其它各项工作费用支出,由派驻公司承担
其薪酬标准(含调整),可由派驻公司提出建议,集团核准(派驻公司设有董事会的,履行董事会审批流程)
四、财务(会计)制度管控第十一条 集团财务部为全集团财务(会计)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对下属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系统性、法律规范性负有审核、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二条 下属公司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