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青岛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机构(不含农村敬老院)的标准化、法律规范化、专业化服务管理,改善养老服务环境,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山东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康复、护理、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设立和运营。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二)设施建设和服务标准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养老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法律规范的要求。(三)切实保障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严禁虐待、卑视入住老人。第四条 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须依法设立,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二)《青岛市养老机构登记证书》。(三)消防验收合格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证明。(四)《餐饮服务许可证》。(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锅炉使用登记证、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识等)。(六)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虐待老人等恶性事故。(七)正常经营二年(含)以上,符合安全管理各项规定要求。(八)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有资质的医疗单位合作。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实行自愿申请、专业评估、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六条 等级评定采纳星级制,从高到低依次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四个级别。第二章 等级标准第七条 二星级标准(一)规模床位 50(含)张以上,每床平均建筑面积 30㎡以上。(二)环境1.建筑。结构良好,布局合理,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要求,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建造装修。2.绿化。室外活动场所不小于 40㎡,绿地面积不小于占地面积的 10%。 (三)安全1.周边环境。远离噪声、污染源;抢救车、消防车可出入。2.通道。平坦,有无障碍设施,方便轮椅通行,配有夜间照明和标识。3.出入口。不少于 2 处,有效宽度及出入口内外轮椅回转面积要符合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法律规范》( GB 50867-2025)相关规定,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采纳缓步台阶和轮椅坡道过渡,起止处有异色警示条。4.标识。设置有明显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包括布置在楼层、楼梯间、走道内的楼层标示;区域标识;功能性标识,消防 安 全 疏 散 标 识 等 , 标 志 的 设 置 符 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