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第一条食品销售者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第二条规模以上食品销售企业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负责人的授权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食品管理制度,并督促各项制度落实;(二)组织实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督促不符合岗位健康管理要求的从业人员调离相关岗位;(三)制订、实施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四)审核进货查验执行情况;(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自查;(六)督促处置不安全食品;(七)审核各项食品安全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不少于 40 小时。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介绍情况并提供资料,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随机抽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