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 BOT 与 ABS 两种项目融资方式,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比较,提出了两者的差异,作者推断它们在基础设施领域融资中各有所长,应灵活运用,可区分具体情况加以选择
1.引言 为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国内需求,我国政府提出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为此,我们既要充分利用内资,也要加大利用外资的力度
目前,在利用内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种融资方式中,BOT 和 ABS是比较引人关注的两种融资方式
所谓 BOT,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的缩写,意思是“建设——经营——移交”
典型的 BOT 定义是: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项目公司来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项目公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投入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猎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满,签约方的项目公司将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我国运用 BOT 方式吸引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起步于 1984 年,早期的BOT 项目都是地方政府批准的
从国家角度来看,我国政府直到1995 年才开始组织 BOT 方式的试点工作,除广西来宾 B 电厂外,湖南长沙电厂项目和成都水厂项目又被我国陆续批准为 BOT 试点项目
目前,我国 BOT 方式的试点工作进展顺利
所谓 ABS,是英文“Asset Backed Securitization”的缩写,它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目前,ABS 资产证券化是国际资本市场上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已在许多国家的大型项目中采纳
1998 年 4 月 13 日,我国第一个以获得国际融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