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V-008 劳动部关于颁发《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劳部发(1994)26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治理规定》(以下简称《槽车规定》),对加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治理,防止事故发生起到了主动的作用。为了习惯国民经济进展和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我部对《槽车规定》进行了修订,扩大了适用范畴,并更名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现将该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咨询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本规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国家劳动总局1981年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治理规定》即行废止。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劳部发(1994)262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习惯国民经济的进展,加大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以下简称汽车罐车)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设计温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气体、且为钢制罐体的汽车罐车。本规程不适用于罐体为有色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制造的汽车罐车。本规程所指的汽车罐车包括罐体固定在汽车底盘上的单车式汽车罐车和半挂式汽车罐车,罐体可为裸式、有保温层或绝热层型式。第三条 汽车罐车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检验、修理、改造除必须符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行业标准和图样的规定,并应遵守国家有关汽车、交通等方面的治理规定。第四条 研制开发汽车罐车,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时,应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在试验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试制和定型试验。试验完成后,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含省级,下同)组织技术鉴定合格后,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并将鉴定证书、产品技术标准、总图、罐体部件图、阀件组装部件图、设计讲明书、设计运算书和使用讲明书等资料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后,方可批量制造。无相应制造资格的企业,需按规定办理相应制造资格。第五条 本规程采纳的要紧术语定义如下:1.要紧受压元件:指罐体的筒体、封头、人孔盖、凸缘、螺栓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2.低温型汽车罐车:指运输液氧、液氮、液氢、液氩、液态二氧化碳等介质,罐体为钢制且其外部有绝热层和受压外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