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和程序 作为与国际惯例接轨、根本改变政府定价模式、法律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并进而治理整顿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具体措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负有多种使命的情况下,将成为我国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一种工程计价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作为国家标准,已由国家建设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于 2003 年 7 月 1日起实施。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该法律规范为强制性法律规范。从工程计价体制改革的角度看,工程量清单计价只须实现一个目标,即由市场形成造价,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所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时无须更多地强调它的意义,只要指出它能够达到市场竞争定价的要求即可。至于招标投标活动、建筑市场经济秩序是否法律规范,除了计价方式,更多地取决于市场主体的发育程度和主管部门的政策、职业道德水平,而不是一种计价形式所能改进的。 简单地说,工程量清单计价就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拟建工程的工程数量表(也称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按工程量表、招标文件要求自主报价,通过评标竞争确定工程造价的形式。这种形式并不新颖,1992 年底建设部以 23 号令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已作废)中就规定“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但由于当时招投标都以定额为计价依据,竞争主要体现在以定额为基础的让利幅度上,所以 23 号令的这一规定未能得到真正落实。近几年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 89 号令(作为招标投标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细则)陆续下发,2001 年年末又下发了 107 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明确提出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并将其推广作为建设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虽然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上只是要求招标文件中列出工程量表,但在具体计价过程中涉及到造价构成、计价依据、评标办法等一系列问题,这些与定额预结算的计价形式有着根本的区别,所以说工程量清单计价又是一种新的计价形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按定额计价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形式不同 按定额计价时单位工程造价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构成,计价时先计算直接费,再以直接费(或其中的人工费)为基数计算各项费用、利润、税金,汇总为单位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造价由工程量清单费用(=∑清单工程量×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