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营改增”企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摘要:今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对许多试点纳税人来说,不像缴纳营业税那样轻车熟路。相反,由于增值税在计税依据、适用税率、计税方法、计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等与营业税存在差异,企业财会人员对增值税相关问题存在许多疑惑和认识误区。因此,讨论“营改增”企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25 年 8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物流辅助、研发和技术、广播影视、鉴证咨询、信息技术、文化创意和有形动产租赁等现代服务业,以及陆路运输(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管道运输和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试点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将依法定程序和要求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一、“营改增”企业的三大纪律 1.试点纳税人要对其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进行身份确定。若试点实施前企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含税)不低于 500 万元的,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否则,除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反映收入、成本费用,并且及时客观提供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外,一般被确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企业试点前连续 12 个月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的累计销售额,不扣除减免税额和提供境外服务额,也不扣除原营业税时从营业额中扣除的部分。 2.试点纳税人对混业经营、兼营和税收优惠必须分别核算。企业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项目属于混业经营,其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当根据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不同分别核算,否则从高税率计算增值税;企业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应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应当分别核算,否则由主管国税地税分别核定;企业假如有免税项目又兼营减税项目的,应当就免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分别进行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税、减税优惠待遇。 3.“营改增”企业必须依法索取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发生经营劳务,应当主动向服务接受方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填列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内。根据规定,适用免征且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应税服务、向个人消费者提供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应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企业接受了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