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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业主管理委员会规则》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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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业主管理委员会规则(试行)》第一章 对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一、各区住宅局(龙岗区为建设局)作为各辖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承担对辖区内各住宅区、工业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工作,协调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关系,提高管委会的运作水平。 二、各区主管部门应常常检查考核各管委会的运作情况,定期组织各管委会人员学习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及时派员出席或主持业主大会或管委会的重要会议;纠正或撤销业主大会或管委会作出的不符合法规政策的决议、决定;对运作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工作或侵害多数业主权益的管委会,应当及时主持改组或重新组织选举。 三、各管委会应主动向各区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重要会议应请市、区主管部门派员出席或主持,定期组织学习,提高人员素养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业主管理委员会工作要点 一、管委会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权益的会团体和物业管理监督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有关社团管理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 二、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委托合同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确定。 三、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将所订制度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四、管委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任何具体经营活动,不具体经营管理及维护任何物业及设施设备;管委人员不领取固定工资;政府福利房、微利房住宅区、大厦的管委会不设专职主任和专职执行秘书,人员津贴标准应低于商品房住宅区、大厦;管委会的办公费用(含人员津贴)由管委会年初提出计划,经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后由业主大会通过,并列入管理费项目,由双方共同公布帐目,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五、管委会的办公费用(包括办公费、电话费、人员津贴、水电费、旅差费、会议费、有关活动费用等),原则上按所管理房屋套数每套每年 5-8 元的标准使用。 六、管委会人员专用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单位使用的管理用房中划分,按正式委员人数每人平均 3-5 平方米;较大型会议和业主大会场地可由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开发建设单位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提供的商业用房和管理用房(含管委会专用办公用房)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因办公费用和专用办公用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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