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法律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事实上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的企业〔含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同〕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能够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方法。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治理工作,统一食品分类,统一审查法律规范,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管要求。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能够结合本地实际,依照食品种类和品种,确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生产许可治理权限。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审查发放。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职责范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治理工作。第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方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布、公平、公平的原那么。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法律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法律规范包括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那么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那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那么由国家总局组织制定并公布。必要时,依照食品类别和品种制定并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那么。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能够结合本地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那么,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实施。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第八条 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对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第九条 企业〔以下称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