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
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
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要求香港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要求香港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厦门乙公司改变了装船时间,是对合同实质性变更,属于新要约,双方的合同未成立
2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X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00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
”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xxx设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
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
”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
关于该案,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否属违约行为,为什么
不属于违约,因为中国山东某公司对甲国某公司要约的价格实质性条款做了变更,致使甲国某公司要约无效,双方未确定合同关系
中国甲公司于6月1日发商务电传至加拿大乙公司,该电传称:"可供白糖15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FR温哥华,10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本月内答复有效
"乙公司于6月9日回电:"你方6月1日报盘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验证明
”甲公司未予答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成立,乙公司的回电提出需提供卫生检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