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为商主体对现代商法影响之分析企业成为商主体对现代商法影响之分析 传统商法到现代商法的进展过程中出现了商主体观念的变革,即从商人到企业的转变
这个转变,为社会进展之必定,也是从小商品经济到大规模市场经济进展的结果
它看到了大中型企业在商事活动中的作用,看到了这些企业的社会属性
德国商法学家施密特提出,企业应具备三个特征,即独立性、营利性以及经营的计划性和目的性
⑴企业的特性更好的体现了商法对商主体的要求
一、企业对商主体界定的影响 企业原是经济学和经营管理学上的概念,一般认为企业是人力和物力相组合的、有组织的经济实体
它包含企业主和雇员的实际活动,既包含土地、厂房、设备、商品、资金等有形资产,也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债权、债务以及客户网络、商业秘密和商誉等无形财产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自主、自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己承担风险和经营成果,是社会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经济组织
企业成为商主体不仅改变了商主体的类型更促进了商主体的法定化
(一)企业成为商主体的必要性 传统商法理论中,商主体的类型包括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⑵传统的商主体是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表现为商个人,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
随着经济的进展,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商主体是企业,企业也成为民事主体从事商事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
尽管商主体的外延中,还包括企业之外的商事个人,但是由于企业所具有的自主、自治机制更能够确立商主体的独立地位,更能保障商主体营利行为的计划性和持续性,所以"商人是商法主体这一观念实际上已经被企业是商法主体的新观念所代替"
⑶可以说企业成为商主体对商事法律制度的进展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商法是法律规范现代商事组织关系和现代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
我们要建立现代商法体系,就不能照搬传统的商人法理论,而应当以组织体原则对商事主体的范围加以限定,即以经营者是否具备组织体要素作为其是否属于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