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利益相关概念辨析信赖利益相关概念辨析 信赖及信赖利益赔偿理论源自美国。1936 年富勒和他的学生帕蒂尤共同发表的《合同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是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问题的奠基之作,对合同赔偿问题的进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此后,在学者及法官的共同努力下,信赖和信赖利益赔偿的理论和实践在美国日趋成熟。虽然有关信赖利益的理论和制度现如今都得到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信赖利益到底是什么,究竟在什么场合,多大范围内保护信赖利益,都正如富勒指出的那样:“可以断言,当今没几篇法学专题论文称得上其作者彻头彻尾的清楚界定了他的定义、区分了所服务的目的。” 要理解信赖利益,我们需先了解其上位概念“信赖”的含义。信赖,是指对一定状态因确信而加以依赖。它首先表现为一种善良的心理状态,其次是受该状态驱使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人类面临着纷繁复杂的世界,常常需要以内心的确信来代替对事物的准确了解。因此,信赖可以简化复杂,可以避开过高的信息成本支出。庞德认为,劳动分工专门化越高,每个个体与他人关系中的合理期待越应得到保护。合理信赖的保护,是法律秩序的必定要求。一个合理信赖得不到保护的社会,将是一个动荡的社会,其秩序将处于持续的断裂状态。因此,对于信赖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因所信赖的相对人的原因而引起相关财产或人身利益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法律应当给予救济。 基于对“信赖”理解的基础上,我们再来分析“信赖利益”的含义。关于信赖利益,根据富勒的文章,信赖利益就是指受允诺人基于对允诺的信赖而实行行动或放弃行动而遭受的地位的不利改变。具体包括费用的支出、利益的放弃、机会的丧失以及身心、财产等有形无形的损害,等等。只要是地位的不利改变,都可以视为信赖利益损害,不限于物质的财产损失,还可以包括精神或身体的痛苦。鉴于实践生活的复杂,我们不可能事先穷尽信赖利益的具体范围。因此,所列的范围都是非穷尽性的。可见,信赖利益并非积极的利益,而是一种损失或损害。也许称之为“信赖损害”更为确切,但要改变信赖利益的习惯说法不易。信赖利益赔偿的目标在于补偿受允诺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或损害,而不是让受允诺人得到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基础出发点是弥补受允诺人因地位的变更而受到的损害,赔偿的目标是使受允诺人恢复到允诺之前的状态。即使给予了赔偿,也并不能使受允诺人获得额外利益。因此,信赖利益不是权利,最多只是一种法益。此种法益只有实际受到损害时才可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