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 xx 改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期与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依据《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与《监理手册》第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得定义 凡对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含已批准得施工图)涉及得各种工程得形式、位置、尺寸、数量、质量及标准进行修改或改变,均称为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得提出 承包人、监理与业主三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变更。工程变更经相应程序申报、批复后,应出具变更图纸,以便工程实施与竣工资料得整理。 施工图设计变更经业主审批后,承包人可依据设计变更图纸施工,进行变更计量支付。 三、工程变更提出得条件与原因 1、 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各类技术法律规范。 2、 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原因(地质、水文、地形)发生变化。 3、 保持或提高设计标准,降低投资或增加不多,能解决特别技术问题或可节约用地,缩短工期效果明显者。 4、 原设计欠合理或原设计数量与实际发生偏差。 5、 由于地方水系、地方通行、工程地质条件等方面不可预见得原因,必须变更设计。 6、 因文物、环保、农田、水利、工矿等部门提出得特别要求,对局部工程进行变更。 7、 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得要求。 8、 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无意间造成工程缺陷,业主与监理不得不发出变更。 9、 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工效与促进工程技术进步,不增加工程造价者。 10、其她特别情况 四、工程变更得分类 1、小变更 (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得变化。 (3)工程数量得核实确定与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得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4)其她每一项工程增减在 2 万元以内(含 2 万元)得小变更。 2、一般变更 (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得变更。 (2)小桥、人行天桥及通道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接线工程,基础埋置深度得变更及其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3)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得长度,基础埋置深度得变化及其基底处理。 (4)单项工程采纳新工艺,新技术等产生得变更。 (5)其她一般性质得变更与小变更所列变更一次变更增减金额在 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 3、重要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