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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与真正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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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与真正身份共犯与真正身份 摘 要 我国刑法只在分则中提及到共犯和身份的问题,并未在理论上加以规定,因此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加以谈谈真正身份犯中共犯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 共犯 真正身份 刑法 作者简介:王清杨,西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276-02 我国刑法没有在总则中明文规定共犯与身份这一问题,只是在分则条文以及若干司法解释中提到。探究身份对于共同犯罪的作用,在定罪和量刑都有很大影响,所以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对于指导实践和厘清争议,都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主要立足于中国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际,探讨在真正身份犯中共犯的认定问题。 在真正身份犯场合,共同犯罪的认定通常可以归为两大类,第一类涉及共同正犯的认定;第二类涉及狭义共犯的认定。以下将分别进行论述。 一、 共同正犯在真正身份犯场合的认定 关于什么是正犯,理论上有扩张的正犯概念和限制的正犯概念之争,本文实行限制的正犯概念,即认为亲自实施构成要件的人是正犯。对于区分正犯和狭义共犯(帮助犯、教唆犯)的学说,则更是五花八门,有主观说、客观说、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而且主观说及客观说内部也存在争议。本文基于实质推断的立场,基本上认同犯罪事实支配理论,认为当行为人实质地支配了犯罪行为和犯罪进程,处于主导和操纵地位时,就是正犯。仅仅是对犯罪的的进展起到了配合作用而非支配作用的就是共犯。因此共同正犯是指共同实施了犯罪,共同对法益侵害其实质的支配作用的就是共同正犯。 (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在笔者看来,对于此问题的回答,其实涉及到共同犯罪在何种范围成立的问题。对此,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完全会有不同的答案。而在犯罪共同说内部,又存在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之分;行为共同说内部,存在早期主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和客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之分。但由于完全犯罪共同说存在违反个人责任主义,可能不合理扩大或者缩小处罚范围,导致罪刑不均衡之嫌;而主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对共同行为的理解,偏离了构成要件的定型性,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缺陷也十分明显。所以现在存在的争论主要存在于部分犯罪共同说和客观主义行为共同说之间。 德国刑法理论以部分犯罪共同说作为通说,司法实践也持相同立场,日本的审判实践也是如此。 对于实践中的许多案例,运用这两种学说基本上都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但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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