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粕销售合同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类型:未定价销售合同B“““““““““““““““““:*****************地址:*****************电话:*********传真:**********银行名称:******************开户行账号:***************纳税人登记号:*************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一、商品名称:饲料用大豆粕43%二、粗蛋白N43%(±0.5),水分<13%,脲酶活性<0.3APH三、数量:1000吨(±5.00%,由卖方决定,提货期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四、定价条款:1.合同价格=(产品出厂(含税)价):DSM1401+人民币250元/吨(即以买卖双万确认的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2014年01月合约价加权平均值加人民币250元/吨)2.每次作价手数不得少于10手,对申请开始提货的数量,必须提前作价。3.作价方式:a)在作价当天,如果在买方向卖方发出买入作价指令后,大连商品交易所2014年01月豆粕合约价在随后直至当日收市期间曾至少达到比买方指令价格低人民币2元/吨(含2元),卖方承认作价成功;否则,由卖方确定是否成交。交易期间如经卖方确认原作价指令未达成交易,则买方有权改变或撤销原交易指令°b)买方可自行点价,作价当日11:30前通知卖方期货作价受托方,由买卖双方的作价受托人在当日大连期货商品交易所收盘后同时向大连商品交易所提出对冲申请,以当日结算价作为所点价格。C)买方需提供指定买方作价人的委托书。d)作价委托书以传真为准。4.买方应提前7日向卖方发出书面提货通知,并于提货日2天前把当次提货的数量作价完毕。合同余量作价必须于2013年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且进入交割月后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对进入交割月的期货保证金规定执行,逾期未作价部分,卖方有权强行平仓,买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风险和责任。5.买方提货时如需变更蛋白,按变更时价差加价。蛋白42%与43%差价50元/吨,蛋白43%-46%,以43%为基准每个蛋白差价60元/吨。6.作价完成后的加权平均价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必要附件。五、付款本基差合同签定五个工作日内(含合同签定当日)按卖方合同签订当天价格(*元/吨)付5%定金,定金随最后一批货转为货款;买方作价后,自提货之日计算三个工作日付提货量80%货款(或未满三个工作日满150吨也付提货量80%货款),余款凭发票三个工作日内付清。买方未付清前期合同货款及代垫费用,卖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发货。因买方未结清前期合同货款或逾期付款导致发货延误,不视为卖方违约,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六、包装:塑编袋包装。编织袋扣重(50KG扣0.1KG/条,70KG扣0.12KG/条)。合同编号:**********编号:卖万: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纳税人登记号:1,如更改为集装袋:相应提货数量价格按照合同价格减去人民币15元/吨计算。2,如更改为散货:相应提货数量价格按照合同价格减去人民币25元/吨计算。七、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费用承担/风险转移:以卖方工厂船、车板为基准买方自提,或买方可选择方销售区域内码头自提,相应运输费用及货物离开卖方指定工厂码头后一切风险由买方承担。八、提货期限:提货期为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买方需均匀提货。九、计重依据:1、买方自提,以卖方工厂地磅为准。2、以实际提货过磅计量为准,货物在运输途中自然损耗,1.5%。以内买方承担,1.5%。以外双方协商解决。买方自提的,卖方不承担损耗损耗。十、品质检验:以发货前卖方质检为准,允许买方复验,如买方对所提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于提货后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提出视为产品合格;提出质量异议时,买方应封存相关货物,留待双方共同取样检验,如仍有异议,则共同送交国家级检测机关检验一次,其结论为终局的。相关检验费用由争议错误方承担,在双方认可的最终结果未确定前,买方已动用,处置争议货物的,则视为争议货物合格,买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及索赔。卖方对货物承担的所有产品责任,以卖方就该批次货物收到的货款总额为限。对收货数量及外包装如有异议应于提货前提出,否则视为交付合格。但买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付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