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集团公司对标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 为了使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通过开展对标工作不断加强学习,改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营业绩,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以实现各产业的可持续进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标是指采纳科学、法律规范的方法,选择与本企业经营范围、规模及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本行业先进企业作为标杆,通过与标杆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管理、技术创新、规模实力、市场开拓和持续进展等方面的成果采纳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比分析,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提出改进本企业工作的措施和意见。第三条 建立和推行对标工作制度,使各公司科学评价各自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成果,既有助于正确引导各公司的经营行为,帮助企业寻找经营差距及产生的原因,以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也为集团公司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有效管理,准确考核其经营业绩,确保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提供参考依据。第四条 对标工作遵循“目的明确、指标科学、分析客观准确、改进措施切实可行和连续性”的原则,其基础资料主要来源于本企业和标杆企业的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对标指标体系根据“内容全面、重点突出、便于操作和适应性广”的思路制定。第六条 对标工作由集团公司产业进展部统一组织,各公司分别进行。产业进展部负责对标指标体系的制订和对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第七条 开展对标工作的对象是集团公司所属具备对标条件的企业(名单见第十八条),已列入名单但尚处于建设期或在本年 7 月份前没有进入正式生产经营的企业,其主要任务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标杆企业,收集对标资料,为进入经营期后开展对标工作做准备。第八条 对标工作的负责人为各公司的总经理。各公司的企管(划)部或具有类似职能的部门是对标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须指定专人开展此项工作。第九条 各产业公司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行业性质等,选择国内或国际同行业的 2-3 家先进企业作为标杆。考虑到对比资料取得的难易程度和准确度,各公司应尽可能选择上市公司作为标杆,以保证所取得资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第十条 所收集资料应具有代表性,符合对标的要求。第十一条 指标的对比力求准确,分析要逐项进行,客观地反映二者之间存在的差距,发现形成差距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使对标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为企业的进展服务。第十二条 各公司在对标工作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需要逐步完善和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