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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等通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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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等通讯工具使用管理规定 现将公司办公电话等通讯工具,使用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加强对办公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的管理,合理控制费用,制定本规定:一、办公电话配备范围办公楼工作人员人手一部电话,可拨打市话并免费内部通话;党政工作部配备 IP 电话为公司领导及党政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收发传真,为各部门发送长途传真;办公大厅配备传真机为各部门收发传真使用;座机每月费用由党政工作部统一缴纳。项目部经理室配备一部可上网电话,其它部门共同使用一部具有传真功能电话,费用由项目部缴纳。二、机关通讯费领导班子手机费由党政工作部统一缴纳,其它人员按标准每月以通讯费补助形式发放,不再报销通讯费。1、部长 500 元/月;2、副部长 400 元/月;3、科长 300 元/月;4、副科长 200 元/月;5、工程承包部部长 600 元/月;营销副部长 500 元/月;市场科科长 400 元/月,副科长 300 元/月,科员 200 元/月;6、其他机关工作人员 50 元/月。三、项目部通讯费项目经理通讯费由项目部缴纳,其它人员按标准以通讯费补助形式发放,不再报销通讯费。1、项目班子成员 400 元/月;2、专项负责人 200 元/月;3、项目物供负责人 300 元/月,物供人员 200 元/月;4、其他管理人员 50 元/月。四、禁止用办公电话拨打私人电话、声讯台和信息台等,违者视情节按所产生的话费加倍罚款。五、公司人员需在 7:00—22:00 保持开机,每月两次以上违反规定当月通讯费补助停发。各部门、科室、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北京地区以外业务联系。六、本规定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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