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法律规范和加强会议费支出预算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召开《会议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的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在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的会议(培训),都需通过会议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完成相应操作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由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以及财政性结余资金
第四条 间接会议费安排原则(一)利用本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组织外单位人员参会且规模较大的的会议(培训),单位内部不具备用餐条件又必需安排用餐的,会议餐费预算按以下顺序安排:首先使用当年公用经费统筹安排;其次使用历年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再次使用历年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假如以上途径都无法安排,由预算单位申报会议费预算,将会议餐费纳入间接会议费用,餐费上限为 20 元/人
(二)会议必需印制的零星资料,应根据参会人数合理印制,印刷材料要本着厉行节约、有用的原则,单色、简装,不得豪华、精装印刷
大宗资料印刷应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采购,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三)凡在市内召开的会议,一律轻车简从,原则上不安排交通费
第五条 本单位内部的培训,应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部门预算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不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二章 会议费预算的申报第六条 申报时间
会议费预算的申报时间与每年部门预算编制时间一致
第七条 申报要求
要严格根据《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