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股份公司上海轨道交通 9 号线一期R413 项目经理部变更设计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对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增、减,称为变更设计
为强化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明确变更设计原则、范围、分类、程序和管理,便于及时验工计价,调整设计概算,进行工程索赔和竣工清算,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根据施工合同条件中 13 款[变更和调整]的有关规定具体办理
第三条:变更设计的申报、审批手续必须齐全、完备,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不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范围、项目进行施工
第二章 变更设计的原则 第四条:变更设计是施工技术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变更设计 文件不仅是组织施工生产的依据,也是验工计价必不可少的资料;变更设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科学规律办事
须指派素养较高、责任心强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变更设计工作
第五条:全面讲求经济效益的原则
变更设计既要符合技术法律规范 的要求,体现技术先进、可行、优化的特点,又要符合经济合理的要求,达到既节约投资、又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
各单位在申报变更设计时,必须仔细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有利于缩短工期、提高质量、确保安全和提高效益
第六条:在变更设计工作中,建设单位是关键,设计单位是主体, 各单位应紧紧依靠建设单位,积极主动与设计单位配合,在监理工程师的大力支持下搞好变更设计
第三章 变更设计的范围 第七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更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可申请变更设计
第八条:各单位在设计文件审核、施工调查阶段,有下列情况应 申请变更设计: 1.原设计与实际地形、地貌不符; 2.原设计有错; 3.原设计考虑不周、设计中有遗漏; 4.考虑到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而需要增设项目; 5.其它需要变更的项目
第九条: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应申请变更设计: 1.设计的施工方法不当,无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