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担保法)讲义课件一、 担保概述1.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而实施的,以保证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担保法律关系中,债权人称为担保权人,债务人称为被担保人,第三人称为担保人。 担保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于 1995 年 6 月 30 日由全国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担保法的实施,对法律规范担保行为和担保方法,减少经济活动中不安全因素,保障债权实现,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进展具有重要意义。2.担保的特点1)附随性 担保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另外提供的,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随着主债权的存在、转移或消灭而存在、转移或消灭。2)补充性 担保的补充性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对于债权的实现仅具有补充意义。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担保权。同时,债权人实现其担保,应当先为主债权的清偿要求,在主债权的清偿要求不能满足时,才可以实现其担保。3.担保的分类1) 法定担保 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法定担保主要有优先权和留置担保等。如合同法中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设定了留置担保制度,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了优先权制度。2 )约定担保 又称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约定担保可以充分表达担保关系当事人的意思,具有较广泛的适用余地。担保法中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定金担保等,均为约定担保。3. 担保的形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二、 保证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根据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保证人 为了能够保障债权得到实现,保证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下述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除非有法人书面授权,不得为保证人。3.保证合同 招标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量;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