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与索赔案例 16-21《案例 16》在某国际工程中,采纳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规定由业主支付海关税
合同规定索赔有效期为 10 天
在承包商投标书中附有建筑材料、设备表,这已被 业主被批准
在工程中承包商进口材料大大超过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
在承包商向业主要求支付海关税时,业主拒绝支付超过部分的材料的海关税
对此,承包商提出如下问题:(1) 业主有没有理由拒绝支付超过部分材料的海关税
(2) 承包商向业主索取这部分海关税受不受索赔有效期限制
答:在工程中材料超量进口可能由于如下原因造成: (1)建筑材料设备表不准确
(2)业主指令工程变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加,由此导致材料用量的增加
(3)其他原因,如 承包商施工失误造成返工、施工中材料浪费,或承包商企图多进口材料,待施工结束后再作处理或用于其他工程,以取得海关税方面的利益等
对于上述情况,分别分析如下: (1)与业主提供的工程量表中的数字一样,材料、设备表也是一个估量的值,而不是固定的准确的值,所以误差是允许的,对误差业主也不能推卸他的合同责任
(2)业主所批准增加的工程量是有效的,属于合同内的工程,则对这些材料,合同所规定的由业主支付海关税的条款也是有效的
所以对工程量增加所需要增加的进口材料,业主必须支付相应的海关税
(3)对于由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其他情况,应由承包商承担
对于超量采购的材料,承包商最后处理(如 变卖、用于其他工程)时,业主有权收回已支付的相应的海关税
由于要求业主支付超量材料的海关税并不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的,所以这项索赔不受索赔有效期的限制
《案例 17》某工程合同规定,进口材料由承包商负责采购,但材料的关税不包括在承包商的材料报价中,由业主支付
合同未规定业主支付海关税的日期,仅规定,业主应在接到承包商提交的到货通知单后 30 天内完成海关放行的一切手续
现由于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到货太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