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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权微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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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权微探地下空间权微探 【摘 要】现代社会人口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有限的地表资源使得其与人类对地下空间权的迫切需要的矛盾日益加剧。但是,我国在地下空间权的立法实践上相对处于落后状态。在土地立体空间使用已成为都市化不可避开的趋势下,在空间权的基础理论上,给予立体空间新的法律地位,制定科学合理的登记规则,完善建筑空间权立法制度,无异于是对“活法”的最佳诠释。 【关键词】物权;地下空间权;登记 一、我国空间权讨论及立法现状 空间利用权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用益物权。但是,我国理论界学者对其性质的归属存在着较大争议,对于其到底是属于一项新的单独用益物权,还是属于传统用益物权的某种形式尚未有定论,并形成了以王利明教授为首的“否定说”和梁慧星教授为首的“肯定说”两种见解。以王利明教授为首的中国物权法讨论课题组认为,“空间利用权可以基于土地所有人、使用人的意志而在特别情况下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且可以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因而空间利用权可以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并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将“空间利用权”单独列为一节,作为用益物权一章中的一个单独的种类,予以专门和系统的规定。与其相反,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中国物权法讨论课题组对此持“否定说”,认为“土地空间权并不是物权法体系中一个新的物权种类,而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物权的综合表述。”在其组织编写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地下空间权被分解成空间基地使用权、空间农地使用权和空间邻地利用权三种,分别归入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三章中各别规定。由此可见,学者们虽未能对空间权的性质达成一致意见,但确认空间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已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可。与此同时,空间权的理论讨论仍仅局限于立法建议,空间权理论的讨论还很薄弱,甚至可被认为才刚刚起步。由于经济快速进展和城市土地的缺乏,空间利用的需求越来越大,迫切需要建立有有用价值的空间权制度。 与空间权学术讨论刚刚开始相比,我国目前立法实践上同样存在空间权立法缺失,既没有相应可资参考的立法,也没有形成判例规则,对于我国当下地下空间的急迫利用现状及未来开发地下空间的大量需求来说,当下立法的严重滞后性显然不能适应我国立法实践的需要。但就目前我国立法来看,我国目前立法中只有《物权法》第十三章中以“用益物权”一章将其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规制。《物权法》第 136 条规定:“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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