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谈判案例纠纷是时常都有的,谈判是解决纠纷最好的途径
下面整理了合同谈判案例,供你阅读参考
合同谈判案例篇1原告承诺于2007年9月3日开业,且达到90%的开业率,没有为被告的经营提供条件与氛围,被告要求更换铺位也未能得到满足
故本案是原告违约在先,被告不同意解除合同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耕#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479号上海##商业广场内二楼C237号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被告经营
租期为2007年5月28日起至2009年8月29日止,共计两年三个月
该营业用房总承包金额为58000元整
承包方式为先付款后使用,承包金于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付原告
被告除向原告支付承包金外,还应另行向原告交付本合同的保证金1000元整,合同到期归还被告
合同并约定,承包期间,被告不得随意关门或停业,故无故拖延开业或关门停业一次/天,原告有权给予被告贰佰元处罚;被告连续或累计十五天不营业,原告有权收回承包摊位,终止合同,承包金不予退回
承包期满未能续包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终止的,被告应当在合同终止将承包的营业用房(摊位)及原告提供的配套设施以正常使用的状态交还原告并退还保证金,拒不交还的,原告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
合同签订后,原告告向被告交付了铺位,但被告在经营了一个月后即未再经营
此外,被告向原告交付了58000元的承包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际商业广场进场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进行经营,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的经营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营业摊位,并要求对被告支付的58000元承包金不予退回,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辩称的原告未达到承诺的90%的开业率,没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