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计委、各委办、厅、局、行、法院、检察院,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后勤部,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施工、咨询、设计单位: 为解决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规费计取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法律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建标[2025]206 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5 的有关规定,建设厅安排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力量,在深化调查讨论,测算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取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规费取费标准适用范围:自治区境内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执行本标准。 二、新建总造字[2025] 22 号文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的有关条款停止执行。 三、本规费取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凡已完成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 四、规费是建筑工程不可竞争的费用。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不得挪用。 五、本规费取费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 设 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展计划委员会 2004 年 11 月 24 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取费标准 本标准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一、规费内容: (一)工程排污费:本费率标准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生活污水、建筑垃圾、施工噪音的费用。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三)社会保障费 1.养老保险费:本费率标准是指现行《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的劳保统筹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根据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根据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危险作业意外损害保险:是指根据《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