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语境下“媒介审判”的法理思考本土语境下“媒介审判”的法理思考 摘 要 “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律程序上的民间裁判,其实质是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与司法间的权力争夺。本文认为,国内法学界对“媒介审判”的评判几近妖魔化。新闻监督报道无辜地被贴上了“话语暴力”、“话语强权”以及干预司法独立等诸多标签。事实上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舶来货,“媒介审判”很应该在中国本土语境下,结合国内司法现状得到其应有的评价。 关键词 媒介审判 司法公正 程序正义 舆论监督 作者简介:陈皛靓,上海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2-252-02 一、“媒介审判”的法理分析 “媒介审判”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律程序上的民间裁判,这个地道的舶来品,其历史起源于西方国家法律审判实行的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假如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有倾向性的报道或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继而侵犯涉案人员的人身权利。 国内著名新闻法学者魏永征教授关于“媒介审判”的定义是“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做出推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而对其的评价则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法学家之所以判“媒体审判”死刑,给它扣上一个“双重侵犯”的帽子,从法理层面来解释,是源于“媒介审判”的程序抢先。“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做先前性的“审判预设”。从字面上来看,“媒介审判”就是一种抢跑行为,破坏了司法检查制度的程序正义。然而就其内在而言,可说是一场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碰撞与争夺。 从双方权力来源上讲,二者皆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第 35 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另外,第 125 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从两种权力的实现手段来看,司法机关拥有的司法权有其行使上的强制力,且有要求其他机关在执行法律时为其提供方便的特别权力。舆论监督则只是一种间接实现的权力,大众传媒最拿手的无非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