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础知识一般性规定一、《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法律规范》1、摩擦型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桩身直径的 3 倍;扩底灌注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扩底直径的 1.5 倍;当扩底直径大于 2m 时桩端净距不宜小于 1m。在确定桩距时尚应考虑施工工艺中挤土等效应对邻近桩的影响。2、扩底灌注桩的扩底直径不应大于桩身直径的 3 倍。3、桩底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根据地质条件荷载及施工工艺确定宜为桩身直径的 1~3 倍。在确定桩底进入持力层;深度时尚应考虑特别土、岩溶以及震陷液化等影响。嵌岩灌注桩周边嵌入完整和较完整的未风化、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体的最小深度不宜小于 0.5m。4、布置桩位时宜使桩基承载力合力点与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5、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灌注桩不应低于C20,预应力桩不应低于 C40。6、桩的主筋应经计算确定,打入式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8%,静压预制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6%,灌注桩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2%~0.65%(小直径桩取大值)。7 、配筋长度:1) 受水平荷载和弯矩较大的桩配筋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2)桩基承台下存在淤泥淤泥质土或液化土层时配筋长度应穿过淤泥淤泥质土层或液化土层;3) 坡地岸边的桩 8 度及 8 度以上地震区的桩抗拔桩嵌岩端承桩应通长配筋;4) 桩径大于 600mm 的钻孔灌注桩构造钢筋的长度不宜小于桩长的 2/3。8、桩顶嵌入承台内的长度不宜小于 50mm,主筋伸入承台内的锚固长度不宜小于钢筋直径(I 级钢)的 30 倍和钢筋直径(II 级钢和 III 级钢)的 35 倍。对于大直径灌注桩当采纳一柱一桩时可设置承台或将桩和柱直接连接桩和柱的连接可按本法律规范第8.2.6 条高杯口基础的要求选择截面尺寸和配筋柱纵筋插入桩身的长度应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9、 在承台及地下室周围的回填中应满足填土密实性的要求。二、《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法律规范》5.1.1 桩可按下列规定分类。1、按承载性状分类。1)摩擦桩:桩顶荷载主要由桩侧阻力承受,并考虑桩端阻力。2)端承桩:桩顶荷载主要由桩端阻力承受,并考虑桩侧阻力。2、按成桩方法分类。1)非挤土桩:分为干作业法钻(挖)孔灌注桩、泥浆护壁法钻孔灌注桩、套管护壁法钻孔灌注桩。2)部分挤土桩:分为冲孔灌注桩、挤扩孔灌注桩、预钻孔沉桩、敞口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等。3)挤土桩:分为沉桩(锤击、静压、振动沉入的预制桩及闭口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等)。5.1.2 各类桩基须根据地质、水文等条件比较采纳。1、钻(挖)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