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测量管理工作程序1.0 编制依据 依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编制本管理工作程序。2.0 目的 保证道路、桥梁、管线等结构物的空间位置和几何尺寸符合设计和技术法律规范的要求。3.0 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测量控制。4.0 工作程序4.1 导线点和水准点控制4.1.1 交桩 根据业主要求,业主向监理工程师交桩,监理工程师复核合格后,向承包单位进行交桩,并提供导线点、水准点的详细资料。4.1.2 复测承包单位在接到上述桩点资料 7 天内,应组织有资质的测量人员用合格的测量设备对上述基准点进行复测。复测要求:⑴、两相邻施工单位的界桩,双方均需实测并共同保护。⑵、为了防止相邻标段施工时产生“穿袖”情况,水准点及导线点,除施工单位段内闭合外,应延伸至两相邻标段内两个基准点并且闭合。精度:⑴、导线方位角闭合差:±16"√n ,n---测站数。⑵、水准点闭合差:±12√L(mm),L---距离(km)。⑶、长度相对闭合差≤1/10000。承包单位将复测原始记录、计算结果、精度评定及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测量仪器检定证书复印件等资料(一式三份)书面上报监理办测量检测监理工程师审核或抽验。4.1.3 监理工程师的批复监理办在接到承包单位上报的复测报告后 7 天内,对承包单位的复测结果予以复核批准。若承包单位的测量结果不能满足设计和法律规范规定的精度要求,必须重新复测。4.1.4 基准点的使用和保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基准点作为承包单位测量定线的依据,承包单位应对其进行妥善保护,保证在施工期间不受扰动。要求施工单位每周对基准点进行自查自检而且有记录,在每月 28 日向监理办测量监理工程师上报最后一周的复测成果。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基准点不能满足施工放线精度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对上述基准点进行重新测量,并以监理工程师重新批复的结论为准。监理工程师对基准点使用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单位在测量工作中出现偏差造成工程不能满足法律规范要求的责任。4.2 测量控制网的控制4.2.1 承包单位依据基准点,为施工而引测的控制网,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方可投入使用。承包单位应将测量记录、计算结果、示意图等详细资料(一式两份)报监理办。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的基准点作为施工单位测量定线的依据,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妥善保护,保证在施工期间不受扰动。具体方法如下(在现况允许情况下):(1)基准点、引测控制网保护:在点位用砂浆砌筑 36×36×50cm 砖台(2)引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