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2005 年 11 月 11 日 10:05 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现发布《济南市城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的管理,为小区居民制造舒适、方便、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第三条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工作;各县(市)建委(以下称县(市)开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开发管理部门的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以及住宅小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市、县(市)开发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住宅小区实施规划情况、土地使用情况、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情况组织验收。验收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根据国家、省、市的标准法律规范对单项工程进行验收,并对所出具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结论负责。第五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所有建设项目符合经批准的住宅小区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二)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全部建成,资料齐全;(三)各类建筑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彩符合规划要求;(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渣、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五)被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的质量负责。住宅小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交付使用:(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二)未建或少建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三)未经竣工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第七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各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三)开发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开发经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书、房地产开发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