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处罚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统一、法律规范监理行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合同、信息、环境等处于受控状态,合理地按业主授予的权限进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理单位是受业主委托,根据工程监理法律规范、施工监理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标准,对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责任的独立第三方
第二章 处罚等级第三条 为了更加及时有效地制止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违反法律规范、合同的行为,省、市(县)指挥部根据其性质的轻重程度,负责对监理单位、驻地办或其当事责任人予以以下不同等级的处理(处罚): 一级:口头警告、批判(非正式警告)二级:书面警告(限期整改通知书)三级:经济处罚(处罚通知书) 四级:通报省、市交通主管部门(问题通报) 五级:个人清退处理或中止监理合同受到书面警告以上处理的监理人员,一年内不得参加本项目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被通报批判或个人清退的驻地办取消本项目当季立功竞赛获奖资格
第三章 处罚程序第四条 **高速公路省、市指挥部负责对各驻地监理办的监督和管理,并行使处罚权力
《限期整改通知书》及《处罚通知书》由省、市指挥部统一下达
(表式附后)第五条 驻地监理办根据《处罚通知书》将处罚款项上缴市指挥部
所罚款项纳入立功竞赛基金统一管理
第四章 违约处罚细则 第六条 驻地监理办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监督控制体系,尽早发现和制止可能影响到工程质量的任何不良因素或质量事故的苗头,及时处理已经出现的技术或质量缺陷并责令承包人实行措施予以纠正,以保证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地控制
若由于驻地办质监体系不健全,不能有效地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造成工程施工质量大面积失控的,处以驻地办 5000 元的罚金,且不免除其他性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