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2025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类别: 工程等级: 工程总造价: 工程监理酬金: 其 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给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依次如下: ①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②建设工程监理协议书; ③中标通知书;④监理投标书;⑤本合同专用条件;⑥本合同标准条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根据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劳。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或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具有监理资质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6)“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监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应与监理人投标时的承诺完全一致,若有改变须执行第二十五条,并经委托人书面同意。(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指经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利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8)“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