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修缮及装饰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我校修缮及装饰工程的招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大学修缮及装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未纳入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或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由学校分散采购的各类修缮及装饰工程所需设备或材料。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类修缮及装饰工程所需设备或材料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纳入《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管理的工程项目(主要指建筑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或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纳入物业管理范畴的零星维修工程按物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修缮及装饰工程,是指利用学校资金或各单位自筹资金在校园内外建设的各类建筑修缮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各类附属工程。 第三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切合实际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标工作小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任组长,学校纪监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为成员。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修缮与装饰工程招标工作及讨论解决有关问题。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修缮及装饰工程的招标管理工作由受理立项报告的项目管理单位组织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所有拟招标的工程项目首先必须获得校内立项(需要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必须获得报批通过),并且已经完成设计或方案制定工作。 第七条 为了客观、真实、高效的做好校内修缮及装饰工程的招标管理工作,依据《**大学修缮及装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学校将校内的修缮及装饰工程分为四类,概算投资 5 万元(不含 5 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项目称为“一类工程”;概算投资 5万元至 20 万元(不含 20 万元)的单项工程项目称为“二类工程”;概算投资 20 万元至 50 万元(不含 50 万元)的单项工程项目称为“三类工程”;概算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项目称为“四类工程”。 第八条 一类工程的招标由项目管理单位直接组织,项目管理单位必须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使用单位代表参加的三人以上评标(定标)小组,召开评标(定标)会议,通过集体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