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急诊病历及处方法律规范1. 门急诊处方要求:① 门急诊均采纳电子处方,处方开具当日有效。② 根据诊断选择用药,原则上门诊处方不超过 7 天用量;急诊不超过 3 天用量;慢性病处方不超过 2-4 周用量。③ 代配药物连续不得超过 3 次(超过 3 次者,需专科门诊复诊配药)。④ 两种以上同类中成药物不能同时开具。⑤ 口服抗生素原则上不能两种药物同时开。抗生素联合应用者需在病史描述及检查中有所体现。⑥ 自费药品的选用必须征得家长同意并在门诊病历上注明“告自费”字样。⑦ 辅助用药从严使用。所有处方用药一律要作病史记录,做到卡方一致。⑧ 开具药物必须与诊断相符。诊断需法律规范,不能用英文字母缩写。2.门诊病历书写要求:① 书写项目齐全: a. 包括日期、三项评估、体温、就诊时间(具体到分钟),过敏史等。b. 主诉:简洁明了、完整,(包括相关鉴别诊断资料描述 )c. 体检:与主诉相对应的体征(包括所有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 体征),重病人重要生命体征评估(如心脏病病人,需描写心率/律、心音、肝脏大小等。)d. 诊断:(必须用法律规范的医学术语)e. 辅助检查及治疗:合理、及时、正确、记录详细(包括辅助检查结果;药物治疗药名、剂型、剂量(总量及单次用量、用法;注意事项及随访事宜等)f. 签名并盖章:签全名且字迹清楚、盖章。② 病历书写字迹清楚,应用蓝黑或碳素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