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豫财建〔2025〕26 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财政局: 结合财政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改革,以及省级基本建设财务归口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管理,为法律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现将《省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省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操作规程》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省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律规范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程序和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级建设项目,特制定财务管理操作规程如下: 一、项目前期管理 1、财政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前期管理,是实施基本建设资金全过程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环节
省级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资料,在报省直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同时报省财政厅
审批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召开论证或审批会议时,应通知省财政厅参加,审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批复,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2、财政部门通过参加项目前期工作,要及时了解项目情况,积极筹措基本建设资金,减少工作环节,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管理 3、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负责下达基本建设(国债资金)支出预算以及国债转贷指标,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同时,抄送厅内各业务处
对中央和省补助各市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各市财政局,并据此追加市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对省人代会批准的省级基建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对于中央补助我省的基本建设资金,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支出预算文件,下达我省的支出预算,财政部未分解到具体项目的,由省财政厅与发改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协调后,及时分解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