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册 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 一、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八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整体更新改造项目中的生活用给水、排水、燃气、采暖热源管道以及附件、配件安装,小型容器制作安装。 二、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法律规范有:1.《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J 242-82。2.《室外给水设计法律规范》GBJ 13-86(97 版)。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法律规范》GBJ 15-88(97 版)。4.《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 302-88。5.《城镇燃气设计法律规范》GB 50028-93(98 版)。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CJJ 33-89。7.《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01 年)。8.《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劳动定额》(1988 年)。9.《山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1996 年)。10.《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8-2000。三、以下内容使用其他册相应定额:1.工业管道、生产生活共用的管道、锅炉房、泵房、站类管道以及高层建筑物内加压泵间、空调制冷机房、消防泵房的管道使用第六册《工业管道工程》相应项目。2.消防工程中的自动喷淋、气体灭火系统使用第七册《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3.本册定额内未包括的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使用第十一册《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相应项目。四、本册定额各类管道安装项目中,均已包括相应管件安装,其管件数量系综合取定,使用时一般不做调整。五、遇有下列情况,按相应定额项目调整消耗量:1.设置于管道间、管廊、已封闭的地沟、吊顶内的管道系统(含阀门、法兰支架、刷油、绝热等全部工程),定额人工乘以系数 1.3。2.超高增加消耗量:定额中操作物高度以距楼地面 3.6m 为限,如超过 3.6m 时,其定额人工消耗量(含 3.6m 以下)乘以下列系数:操作物高度(m)系数≤101.10≤151.15≤201.20>201.403.在洞库、暗室内施工时,其定额人工、机械的消耗量增加 15%。六、关于下列工程内容,是按相应定额消耗量为基础计价后进行测算综合取定,其计算方法规定如下:1.高层建筑(指高度在 6 层或 20m 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增加费,可按下表计算(其中人工工资占 70%,其余为机械费):层数(高度)9 层以下(30m) 17 12 层以下(40m) 22 15 层以下(50m) 25 18 层以下(60m) 28 21 层以下(70m) 32 24 层以下(80m) 3527 层以下(90m) 40 30 层以下(100m) 45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