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 【题注】 (1945 年 6 月 26 日订于旧金山)本宪章于 1945 年 10 月 24 日生效
中国系联合国原始成员国,分别于 1945 年 6 月 26 日和 1945 年 9 月 28 日签署和批准宪章
【章名】 全文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 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 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 制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 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则,确立力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章名】 第一章 宗旨及原则 第 一 条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实行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进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实行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 二 条 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 一、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