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健康进展,保障装配式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是指预制部品部件在施工场地装配而成、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认定要求(包括预制率、装配率,或认定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建筑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监督管理,装配式钢结构工程项目参照执行。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预制构件及建筑部品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构件及建筑部品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第二章 质量安全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质量安全责任(一)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和要求,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能力、经验进行核查。(二)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采纳 EPC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督促 EPC 工程总承包企业履行合同义务。(三)应严格遵守各设计阶段图纸审查制度,保证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符合技术法律规范、标准,并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和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1.工程设计阶段,应要求设计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进行设计。2.施工图审查时,应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抗震超限审查文件、装配式建筑评分相关文件、实施方案、专家评审意见等作为审查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3.施工图设计文件有涉及装配式建筑评分、结构安全、使用性能的重要变更时,必须送审图机构重新审查确认。 (四)应根据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在工程造价中按规定确保足够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其它费用(如驻场监理费用等);装配式建筑采纳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定额,以及新材料新设备缺乏招标投标价格、合同价格等计价依据时,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合同清单中应根据实际情况确保合理的费用。(五)应当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立预制构件验收制度并参加首批构件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