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概念调整与处理改进视同销售:概念调整与处理改进 摘要: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立足点不同,在收入的确认上,二者之间一直存在差异,视同销售就是其中的一种情况。近年来,随着会计准则的完善和税法的调整,二者之间的差异有缩小的迹象,但由于确认标准和认定范围的变化,使得视同销售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会计处理上都愈显混乱。本文分析了现行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缺陷,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法规完善和核算完善的建议,以期对会计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收入 盈余操纵 一、视同销售概述 (一)视同销售概念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不做销售核算,而税法中认定销售已实现,要求计算并缴纳税金的行为。因此,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视同销售在会计上应该是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不计入企业收入,但税法上要求比照售价计缴税金的商品和劳务转移行为。本意上,就是一个比照销售计列并缴纳税金的过程。 (二)视同销售业务在税法中的相关规定 1.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列举了 8 种应视同销售行为,具体包括:(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税函[2025]828 号文件对处置资产所得是否视同销售进行了补充说明,若资产所有权属改变属于企业内部转化,则不视同销售确定收入;若资产所有权属不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则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通常,企业将资产用于继续加工制造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或性能结构、改变资产用途(自建自用或用于经营)等属于内部转换行为。而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