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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所有权制度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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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所有权制度的变革论企业所有权制度的变革 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所有权制度正在经历深刻的变革和创新,这些变革正在冲击着“资本雇佣劳动”、“股东至上”等传统管理思想。管理者们需要正确理解和认识这些变革,并建立相适应的管理理念。本文在现代企业理论的基础上,对当代企业所有权制度的变革进行剖析和探讨。 关键词:企业所有权 人力资本 剩余索取权 剩余控制权 企业的本质与企业所有权 现代学者对企业所有权的讨论源于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哈特和摩尔(1990)建立的产权理论。哈特等人将企业定义为“物质资产的集合”,他们认为对物质资本的控制间接地导致了对人力资本的控制,物质资产所有者拥有对资产的排他性权利,从而天然地拥有了企业的所有权,即“资本雇佣劳动”。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等人将企业所有权等同于剩余控制权,即不完全契约中未规定的决定资产如何使用的权利。 从契约的角度出发,科斯、德姆塞茨、威廉姆森等众多学者将企业的本质定义为“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体”。科斯(1973)在《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企业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而“对价格机制的替代”,通过要素所有者与中心签约人之间的长期契约替代了要素所有者之间的一系列契约。在此基础上,张五常在《企业的契约性质》中进一步提出“企业是要素市场契约的集合”,企业对市场的替代是要素市场契约对产品市场契约的替代,“私有要素所有者按合约将要素使用权转让给代理人以猎取收入,并遵守权威的指挥”。周其仁(1996)则注意到了人力资本的特别性,认为“市场的企业合约之所以特别,就是因为在企业合约中包含了人力资本”,企业契约将隐藏在商品和劳务中的人力资本分解了出来,并将其产权作为交易的对象,从而提出“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 正如詹森和麦克林所说,企业作为一组契约关系的联结,它是一种法律虚构的形式,对其自身而言无所谓所有者和所有权(Jensen and Meckling,1976,1979)。建立在这种定义基础上的企业所有权应该是产权交易的结果,是可以不断分解和重组的一组权利束。张维迎(1996)认为企业所有权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等)后的余额(“利润”)的要求权,而剩余控制权是指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米尔格罗姆(2025)等人也提出企业所有权是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统一。 正如周其仁(1996)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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