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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偷越国境之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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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偷越国(边)境之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关系试析偷越国(边)境之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持用伪假护照出入境的不应成立偷越国(边)境罪,不能将边防检查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未来立法时应重新考虑偷越国(边)境罪所表达的含义及内涵,以有效实现偷越国(边)境行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基本案情]被告人宋某某,男,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旅行社员工。2025 年 11 月 15 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的中越边境地区因偷越国(边)境,被某边防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 500 元,2025 年 10 月 13 日宋某某又因偷越国(边)境被查获,宋某某被公安机关移送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 月 18 日,某人民检察院以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向某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宋某某曾分别于2025 年 9 月 1 日、2025 年 8 月 26 日因持伪造护照入境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某边防检查站行政处罚两次。 一、司法实务分歧 对于该案,法院在审理中形成了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25 年 1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 5 条第 3 项:“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 1 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构成偷越国(边)境行为的情节严重,因宋某某认罪态度良好,在量刑上应当适用较轻的刑罚即管制。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案符合《解释》所列举情节严重情形之“偷越国(边)境 3 次以上的”,因为持用伪造护照试图从口岸出入境,也应当纳入到偷越国(边)境的范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持用伪假护照出入境不属于偷越国(边)境行为,但是可以作为对宋某某量刑情节的考虑。 二、关于偷越国(边)境的认识分野 针对本案来说,法院的争议点是:对于偷越国(边)境的理解以及对于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认定。因此,我们首先要强调和申明“国(边)境”的概念,这看来是十分明显、通俗易懂的词语,在普通老百姓心目当中的认识大多已成为约定俗称,但是就是这些自明的东西,常常是理性讨论领域最引人入胜的地方。[1]国境即是一国与另一国之间的分界线。当然由于地理面貌的不同,国与国之间并不都是紧密相连的,有些仍然存在模糊尚待确定的地方,形成边境地区。当然,由于我国体制的特别性,有学者把“边境”专门指代为我国大陆地区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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