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完善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对其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依法继续经营其业务
管理人是在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而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机构
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始终处于中心地位,直接影响着重整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债权人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各种利益冲突能否得到妥善解决,重整能否成功
一、扬动公司重整案的基本情况 扬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动公司)是开发、生产柴油发动机的专业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5 月 18 日,注册资本 17873
50 万元,职工近 2000 人
近年来,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企业资金严重短缺,生产经营逐步萎缩,2025 年 10 月全面瘫痪,职工大规模上访
2025 年 4 月 29 日,姜堰法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等五银行的申请,裁定扬动公司重整,并指定姜堰市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同年 5 月,扬动公司恢复生产经营
经过九个月的努力,最终选择由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一拖(洛阳)柴油机有限公司、姜堰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一拖(姜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人参加扬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2025 年 1 月 25 日,管理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5 年 1 月 29 日召开扬动公司重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
2025 年 3 月 8 日,姜堰法院作出裁定,批准扬动重整计划,扬动公司重整程序终止,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
姜堰法院在审理扬动重整案中,创新管理人指定模式,实行以姜堰市光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主体,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建重整管理团队,设正副团长和“一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