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2:家具制造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上报通用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家具制造企业(包括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编写更为详细的安全隐患查报标准,并依照此通用标准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归类上报
当标准中引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发布新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时,均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基础管理类隐患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
1 资质证照1
1 缺 少资质证照1
1 未取得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应取得营业执照
2 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或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 号)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19 号令)第二十四条1
3 未取得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文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4 号)第十七条:应通过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4 新、改、扩项目未取得“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规定的企业新、改、扩项目应取得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备案意见书、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备案意见书等“安全三同时"批复文件
2 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
1 营业执照内容与实际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2 号)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3 其他隐患类别隐患内容依据说明1
2 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1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