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州 市 轨 道 交 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SZGDQ/SZGD 20252025-0401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办法 2014-10-012025-10-10 发布20252025-1010-3001 实施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标准化工作的需要, 为法律规范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而制定。本标准由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本标准起草部门: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庄群虎、尉胜伟、王全华、杨勇智、朱丽娟 审 核: 王占生 批 准: 周明保本标准由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有效规避或控制工程建设风险,推动质量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 确保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 00 9]183号)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建质[201 0]5号)、《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法律规范》(GB 50652-2025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文件等要求编制法律规范等要求编制《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轨道交通的全部建设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项目,如土建及装修工程、车辆及机电系统安装与调试等。第三条 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科学性、动态性、可操作性、预见性的原则。第四三条 根据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内容与实施过程, 建设风险管理分为: 规划阶段风险管理、可行性讨论风险管理、勘查与设计风险管理勘察与设计风险管理(包括工程勘察、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风险管理) 、施工风险管理( 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车辆及机电系统安装与调试风险管理)。第五条 第四条 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工作,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五条 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科学性、动态性、可操作性、预见性的原则。第六条 第六条 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工程的风险,来源于工程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的自身特征、工程周边环境制约以及施工工艺、工法和施工能力的限制等, 风险管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