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 4 号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
局 长 王显政 二○○三年七月二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25 年 7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 4 号公布,根据 2025 年 7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1 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制裁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工作,保障煤矿依法进行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行政处罚根据属地原则进行管辖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为应由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辖
两个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 当事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件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检查中发现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作出下列现场处理决定: (一) 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二) 责令限期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