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财政涉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确保财政涉农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各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补助和县级安排的用于农业、林业、畜牧、农机、水利、科技、气象、区划等方面的项目资金,不包括已经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专款专用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上级批复的建设项目,要求按规定在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立专户,实行专账专人管理的,必须按规定要求办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变更,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
(二)注重效益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不跑冒滴漏,不建“豆腐渣"工程,不搞形象工程,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的拨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法律规范管理
第五条 财政涉农资金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要求,凡是单项工程财政投资在 20 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
工程施工单位根据招投标合同提出用款申请,经建设单位核实、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按合同和施工进度分期予以拨付
工程完工后凭工程竣工决算和验收有关手续,根据项目情况要求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再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
第六条 财政涉农项目未实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的 30%)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凭合法的凭证分批报账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据实办理资金拨付
项目完工后,凭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合格报告和项目审计报告,再拨付其余的工程款项
在涉农项目资金的批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层层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