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信访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 局系统各单位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信访工作,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访王作人员,具体负责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局执法监察大队是局机关的信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受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2、承办上级机关、有关部门转办和局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3、向有关单位(含股室、各基层所,下同)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4、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提出解决有关信访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5、调查讨论信访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6、指导、检查下级单位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单位回复的信访事项; 7、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8、承办其他信访事项。规章和政策; 各基层单位的信访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单位承办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或督促催办,及时将信访结果上报或答复有关单位和信访人,以及信访事项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二、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依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1、登记受理。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电传、走访和其他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由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办理登记受理。 2、呈批转办。对一般的简单信访事项,由信访机构直接转交有关责任单位办理,重要的信访事项,信访机构应当及时呈批,并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有关责任单位。 3、承办处理。对局执法监察大队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国土所应根据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完成。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及时向局执法监察大队说明情况。局法执法监察大队认为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国土所重新处理。三、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各单位信访机构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仔细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推诿、拖延;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接受贿赂; 3、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和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交给或者通知被控告人、被检举人; 4、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二)信访机构应根据“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仔细受理群众的上访事项,引导群众根据信访程序反映问题。集体上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