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德育即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和心理品质教育,是中小学素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和学校工作起着导向、动力、保证作用。 第三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要坚持从本地区实际和青少年儿童的实际出发,遵循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形成的规律和社会进展的要求,整体规划中小学德育体系。 第五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培育学生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的公民.在这个基础上,引导他们逐步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并为使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将来能够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奠定基础. 第六条 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具体的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德育实施途径等均遵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施行。 第七条 中小学德育工作要注意同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紧密结合,要注意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促进形成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第八条 中小学德育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应当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形势的进展不断充实和完善。 第九条 德育科研是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指导下,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服务。 第二章 管 理 职 责 第十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规章,宏观指导全国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校外教育工作、工读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由专职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德育科学讨论部门和学术团体的作用,鼓舞德育科研人员与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和中小学老师密切合作开展课题的讨论,还要为德育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沟通活动制造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开展中小学德育专项督导检查,建立切实可行的德育督导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德育工作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