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登记编号:云府登 259 号《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25 年 9 月 14 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 5 次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施行。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法律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检验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损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确定并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五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设区的州、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由国家安监总局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由省安监局实行备案管理.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由市安监局实施备案管理.第七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安监总局指定机构颁发的安全标志证书。从事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的单位,应当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备案证明。从事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备案证明.第八条 省、市安监局依照职责权限每年公布一次取得备案证明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 、经营单位名单。第二章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与备案第九条 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具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 号)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并按所生产产品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第十条 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交验以下材料:(一)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备案申请表...